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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熱點問題
rg20180601151620446
2021-03-22 0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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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 〕 20號)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fā)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未發(fā)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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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動工或開工報審,監(jiān)理也同意開工的日期是哪天呢?來不及以此時間為準。
同時要在住建局施工許可證簽發(fā)日期3個月內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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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20180601151620446黃金專家
2021-03-22 14: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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